组织架构
第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批准本协会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选举决议根据理事会选举办法表决生效,其他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九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换届工作筹备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十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组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对违反章程规定会员的处置;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对新会员入会的审议和吸收;
(六)领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会长单位代表人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建顾问委员会,由会长聘请顾问若干名,负责指导业务工作,推动组织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除;
(五)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领导班子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组织工作;
(六)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含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社团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人数应为奇数。
第二十三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团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领导班子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团秘密。
第二十五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社团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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