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市殡葬协会。英文名称:Funeral Association of Ningbo.英文缩写:NBF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市从事和关心殡葬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承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自律,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民政局,登记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民政局党组。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殡葬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实施殡葬工作有关的法规政策。承办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承担课题调研,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

(二)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强化自律意识,协助民政等相关部门处理产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的相关问题;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调解殡葬事务纠纷;

(四)研究等级殡仪馆及等级公墓评定标准,协作开展等级评定、评估工作;

(五)对殡葬服务单位和殡葬设施用品企业的管理、服务、生产、销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对全市殡葬工作相关的从业人员的培训、编选教材、组织考核及资格认定;表彰对殡葬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七)组织和开展与其他省市殡葬工作相关单位、社会团体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参加本会的各区县(市)殡葬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殡仪服务单位、公墓服务单位、殡葬协会、殡葬产业链配套企业等。

个人会员:在我市从事殡葬或相关工作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入会的意愿;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五)企业信用良好;

(六)个人行业口碑良好,对殡葬事业具有一定推动力;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相关细则另行在《会费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团体的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选任制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组织召开理事会;

(三)领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