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市殡葬协会。英文名称:Funeral Association Of Ning Bo.英文缩写:NBF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市从事和关心殡葬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承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自律,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民政局,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殡葬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实施殡葬工作有关的法规、政策的落实。承办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承担课题调研、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
(二)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强化自律意识。协助民政等相关部门处理产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的相关问题。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调解殡葬事务纠纷。
(四)研究等级殡仪馆及等级公墓评定标准,协作开展等级评定、评估工作。
(五)对殡葬服务单位和殡葬设备用品企业的管理、服务、生产、销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对全市殡葬工作相关的从业人员的培训、编选教材、组织考核及资格认定;表彰对殡葬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七)组织和开展与其他省市殡葬工作相关单位、社会团体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参加本会的各区县(市)殡葬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殡仪服务单位、公墓服务单位、殡葬协会、殡葬产业链配套企业等。
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中国公民,主要包括知名人士、优秀工作者、资深从业者等。基于对殡葬工作和社团工作的推动与贡献,个人会员无须缴纳会费。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自愿申请入会的意愿。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由秘书处做征信调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会长会议审议。
(三)申请单位会员的负责人须到会作单位情况说明(个人会员无须),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合格后颁发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
(六)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会员不得利用其在本协会担任职务、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占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终止。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社会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社会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五)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以下统称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订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选举决议根据理事会选举办法表决生效,其他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换届工作筹备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组织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对违反章程规定会员的处置。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对新会员入会的审议和吸收。
(六)领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建顾问委员会,由会长聘请顾问若干名,负责指导业务工作,推动组织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顾问名单,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除。
(五)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领导班子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组织工作。
(六)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含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社团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七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人数应为奇数。
第三十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团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领导班子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团秘密。
第四十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社团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他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本团体的经费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三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三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4年5月14日二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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