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殡葬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收支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宁波市殡葬协会章程》规定,宁波市殡葬协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会收取会费,须向会员单位开具本会电子会费发票。

  第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求,根据协会职务设置四档收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8000元。

(三)理事、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800元。

(四)会员单位会费为5800元/年。

(五)个人会员无须缴纳会费。

  如国家企事业会员单位因政策要求无法足额缴纳会费时,须向秘书处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协会将根据文件精神收取会费,无法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的,将根据本办法收取。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七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的会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二)新会员单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的一星期内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使用项目为: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资料等开支。

  (二)本会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开支。

  (四)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的开支。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六)其他用于本会活动和正常运作的开支。

  第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等不作退还。

  第十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一)会费的收支纳入本会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二)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加强民主理财和定期检查、报告制度。

  (三)根据本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4年5月14日二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