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墓和殡仪服务会员单位:
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关于继续做好宁波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宁波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单位要带领员工学习《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政策,确保人人知晓政策要求;做好对提供白事服务等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科学规划殡仪车辆行驶路线,协助公安部门及时提供丧事信息。
二、相关单位要发挥窗口优势,第一时间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横幅和告示。
三、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与当地派出所签订承诺书;要与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签订承诺书,承诺书须留存备查;如在现场发现市民有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须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请相关单位提高思想认识,筑牢红色防线,严格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学习、宣传、告知、劝阻、报警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常抓不懈,促进移风易俗改革,共同营造文明、安全、有序的行业新风。
附件: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开信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3.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宁波市殡葬协会
2023年1月8日
附件1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开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我市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上述区域全年全面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甬政告〔2021〕1号)规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为:
一、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
二、江北区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三、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在上述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一律不得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将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宁波是我们美丽的家园,保护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请广大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宁波市烟花爆竹禁放相关规定,从自身做起,不非法购买、不违规储存、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对亲朋好友做好劝阻、引导工作。在欢度节日、举办红白喜事、各类庆典时可选择电子烟花、喜庆音乐、气球等新颖方式,不燃放烟花爆竹!
宁波市民政局
附件
宁波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禁放地点
一、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一)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
(二)江北区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三)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其他镇海、北仑、奉化等区县(市)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告。)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仪馆;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附件2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回执单
本人已认真仔细阅读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并承诺遵守。
被告知人签名: 手机号码: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
地 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广大市民朋友们:
您好,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甬政告【2021】1号)等规定,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从2021年7月1日起已全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春节、元宵等重大节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城及禁放地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将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请您自觉遵守宁波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政策等规定,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规定,从自身做起,做到不非法买卖、不违规储存、在禁放区域或禁放地点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二、举办红白喜事等各类庆典时,可选择电子烟花、音乐、鲜花、气球等新颖方式。对亲朋好友做好劝阻引导工作,减少环境污染。
谢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宁波市民政局
附件3
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1.少放不放烟花爆竹,人人争做文明市民。
2.人人少放烟花,大气清新洁净。
3.烟花虽喜庆,污染更要命。
4.办理“红白喜事”,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5.自觉禁放烟花爆竹,文明欢度新春佳节。
6.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害人害己。
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8.中心城区已禁放,请君勿做违法人。
9.禁限燃放牢记心,坚决不做违法人。
10.违规燃放虽热闹,违法处罚后果重。
11.违规燃放必处罚,纳入征信影响大。
12.禁止在人群密集区燃放烟花爆竹。
13.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
14.严格管理烟花爆竹,共同创建和谐社会。
15.坚决彻底取缔地下非法烟花爆竹作坊,严厉打击非法贩运、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
16.禁止销售、购买、燃放大品种规格烟花爆竹。
17.严格实名登记,规范销售管理,堵塞违规源头。
18.坚决不卖违规燃放人,做禁限政策执行者。
19.购买烟花爆竹请认准专用封箱签和防伪标识。
20.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版权所有 © 2024 宁波市殡葬协会 浙ICP备2022035342号-1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