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经发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发改委、财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鼓励和引导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甬民发〔2011〕142号)(以下简称《细则》)作出补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惠民殡葬政策对象范围。除《细则》规定的对象外,将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见义勇为牺牲的外来人员,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外来人员,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父母一方是宁波市户籍的未登记户口婴幼儿列入惠民殡葬政策范围,经费由火化地殡仪馆按照现行渠道申请。
二、增加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在《细则》规定的项目以及原补充增加的遗体火化前的抬尸服务、纸盒、裹尸布、接尸车辆消毒等四项服务基础上,新增普通骨灰盒(不超过300元/个)1个。选购其他骨灰盒的,费用由购买者自理,并不得以免费骨灰盒费用标准进行抵扣。惠民殡葬项目的费用标准根据市发改委(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动态调整。
三、提高节地生态葬法补贴标准。将《细则》中规定的生态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免除费用财政核销标准每穴不低于1200元,提高到每穴不低于2500元。
四、提高骨灰撒海服务费用标准。凡属于我市惠民殡葬政策保障范围的对象,其每具骨灰撒海服务费用以及不超过5人的随船亲属服务费,由3500元提高到5500元。
五、调整重点救助对象免费项目。凡符合《细则》规定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可以免费租用火化地殡仪馆灵堂(小型)进行治丧,租用时间不超过3天,租用费不超过 1600元,超出部分由丧户自行承担。
六、明确异地火化人员基本殡仪服务费用承担。本市户籍人员在大市外死亡的,凭火化地殡仪馆凭证按实报销相关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我市标准。大市范围内跨区县(市)异地火化人员,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列入火化地的惠民殡葬政策范围。
惠民殡葬政策的其他事项仍按《细则》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3〕27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5日
版权所有 © 2024 宁波市殡葬协会 浙ICP备2022035342号-1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