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3〕27号)
日期:2022-11-26      来源: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经发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发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

        2011年12月21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11〕143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惠民殡葬政策。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甬民发〔2011〕142号)(以下简称《细则》),规范全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工作。惠民殡葬政策实施一年来,受到了我市居民群众的广泛好评。为进一步提高惠民殡葬政策的惠民力度和便民性,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细则》有关内容作适当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惠民殡葬政策享受对象的范围。除《细则》规定的享受对象外,外来务工人员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范围调整为“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与在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关于做好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甬红发〔2012〕49号)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外来人员不受条件限制,直接列入惠民殡葬政策的享受对象。

        二、增加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除《细则》规定的遗体接运、遗体停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费用外,增加遗体火化前的延伸项目费用,具体是:抬尸服务、纸盒、裹尸布、接尸车辆消毒等四项费用。

        三、简化殡仪基本服务免费申请程序。本市城乡户籍人员亡故后,治丧主办者应到通过认证的殡仪服务单位,直接提交《细则》所规定的有关材料,经殡仪服务单位审核后,签名确认,提交殡仪服务单位结算处核销。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其他对象亡故后,殡仪基本服务免费申请程序仍按《细则》规定执行。

        四、明确异地死亡火化人员殡仪基本服务费用承担。大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异地死亡火化人员,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火化遗体,享受火化地的惠民殡葬政策,所减免的费用由火化地财政部门全额补助。

        五、调整殡仪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经费结算方式。市区殡仪服务单位殡仪基本服务减免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前由殡仪服务单位填写《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一式3份,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按照减免金额,将资金划入殡仪服务单位账户。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惠民殡葬政策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对殡葬服务单位惠民殡葬政策资金减免情况进行抽查。

        惠民殡葬政策的其他事项仍按《细则》规定执行。

        望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