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11〕143号)精神,现将《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甬政发〔2011〕14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减轻人民群众的丧葬负担,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丧葬文明建设工作,特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对象,应严格按照(甬政发〔2011〕14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即下列死亡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一)具有宁波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驻甬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在甬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在县(市)区市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 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的具体范围
(一)殡仪基本服务项目的免费范围:遗体接运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普通殡葬专用车辆的遗体接运,按实际公里数实报实销。遗体停放是指遗体火化等待前使用殡仪馆临时停放室停放遗体的服务(一次/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遗体火化是指使用殡仪馆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的服务(含骨灰袋一只)。骨灰存放是指在殡仪馆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具体免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适时进行调整。
(二)墓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免费范围:生态墓地墓位(含树葬、草坪葬等)、骨灰存放处格位(含堂、塔、壁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基本费用。其中,已建的生态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免除费用由财政按建设成本核销,新的生态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免除费用财政核销标准每穴不低于1200元。具体免除费用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三)对重点救助对象,凭相应证(书)件由当地承担遗体火化服务的殡仪馆再免费提供价格300元左右骨灰盒1只。具体规格和式样等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其中宁波市殡仪馆须报经市民政局确定。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宁波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社会扶助证》的家庭成员,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农村建国以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贫困重度残疾人以及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等人员。
2.宁波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
第四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直接免除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丧主放弃或另选其他殡仪服务项目的,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从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中抵扣。重点救助对象的丧主选购免费骨灰盒以外产品的,费用由购买者自理,其购买的骨灰盒费用不得从免费骨灰盒费用抵扣。
第五条 申请殡仪基本服务和墓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治丧主办者须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一)治丧主办者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亡者有效身份证明(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亡者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按相对应类别须分别提供:有效期内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社会扶助证》、《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效期内的国家《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他类型的重点救助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五)亡者为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驻甬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与在甬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六条 殡仪基本服务申请程序符合甬政发〔2011〕143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死亡后,治丧主办者应到通过资格认证的殡仪服务单位,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殡仪服务单位审核后,由治丧主办者依次按照殡仪基本服务实施流程逐项填写《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直至各项服务工作完结后签名确认,提交殡仪服务单位结算处核销。
第七条 墓葬基本服务申请程序
符合甬政发〔2011〕143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由治丧主办者向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镇乡(街道)审核后,填写《宁波市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费申请表》;凭镇乡(街道)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到通过资格认证的生态墓地或骨灰存放处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最后签名确认。
第八条 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的资格认证,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布的行业标准为依据,由县(市)区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其中各区还须报市级相关部门核准。每两年认证一次,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由亡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学生、驻甬部队现役军人、在甬外来务工人员死亡后享受惠民政策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的县(市)、区负责。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惠民殡葬经费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设立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助资金。各殡葬服务单位按季对惠民殡葬政策实施事项建立清册,报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民政部门按实拨付给各殡葬服务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对上年度惠民殡葬政策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未取得惠民殡葬政策资格认证的殡葬服务单位,其提供的殡葬服务费用财政一律不予核销。
各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惠民殡葬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记账。其中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单位要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其中15%的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殡仪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经费结算方式
殡仪服务单位应在费用减免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3份,并附《申请表》复印件报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日前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费用结算清册》进行审定,并于次月底前按照审核确定的金额通过民政部门将资金划入殡仪服务单位账户。
第十二条 墓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资金结算方式
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等服务单位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宁波市免费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3份,并附《申请表》复印件报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日前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费用结算清册》进行审定,并于次月底前按照审核确定的金额通过民政部门将资金划入当地生态墓地或骨灰存放处等服务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惠民殡葬政策是政府为民的一项实事工程,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严格执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有关规定,加强服务单位的行风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有弄虚作假、违法经营等行为的,取消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资格,两年内不得认定为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单位,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2.宁波市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费申请表
3.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免费资金结算清册
4.宁波市免费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资金结算清册
附件1
N0:
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殡仪馆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亡 者 姓 名 | 性 别 | 去世 时间 | 身份 证号 | ||||||||||
经办人 姓名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身份 证号 | ||||||||||
殡仪基本服务免费项目 | 遗体接运费 | 接运起始地址——终点地 | 里程/KM | 运费/元 | 车牌号 | 驾驶员签名 | |||||||
遗体停放费 | 存放起始时间——终止时间 | 停放时间 | 停放费 | 房间号 | 服务员签名 | ||||||||
遗体火化费 | 火化起始时间——终止时间 | 火化时间 | 火化费 | 炉子号 | 火化工签名 | ||||||||
骨灰寄存费 | 寄存起始时间——结束时间 | 预计时间 | 寄存费 | 寄存编号 | 保管员签名 | ||||||||
免费提供骨灰盒 | 重点救助对象 | 证(明)件名称及编号 | 产品型号 | 价格/元 | 销售员签名 | ||||||||
备 注 |
丧主(经办人)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N0:
宁波市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费申请表
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亡 者 姓 名 | 性 别 | 去世 时间 | 身份 证号 | |||||||
经办人 姓名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身份 证号 | |||||||
墓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 | 生态墓地墓位 | 墓地地址 | 墓位/穴 | 墓位编号 | 价格/元 | 墓地负责 人签名 | ||||
骨灰存放格位 | 存放处地址 | 格位/穴 | 格位编号 | 价格/元 | 寄存处负 责人签名 | |||||
树葬或草坪葬墓位 | 墓地地址 | 墓位/穴 | 墓位编号 | 价格/元 | 墓地负责 人签名 | |||||
备 注 |
丧主(经办人)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日镇(乡、街道)审核意见(公章):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NO:
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免费资金结算清册
殡仪馆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户 籍 所 在 地 | 火化 日期 | 殡仪基本服务免除金额(元) | |||||
遗体接 运费 | 遗体停 放费 | 遗体火 化费 | 骨灰寄存费 | 重点救助对象骨灰盒费 | 合计 | ||||
合计 |
本表由殡仪馆依据《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免费申请表》进行填报,一式四份,经当民政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NO:
宁波市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费资金结算清册
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 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户 籍 所 在 地 | 入葬 日期 | 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除金额(元) | ||
墓地墓位费 | 存放格位费 | |||||
合 计 |
本表由生态墓地单位依据《宁波市免费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申请表》进行填报,一式四份,经当地镇(乡、街道)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财政、民政部门。
镇(乡、街道)审核意见(公章):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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