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政部门关于殡葬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答:殡葬管理工作由社会事务处负责,社会事务处的职责是:拟订婚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协调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进殡葬改革及落实相关政策;提出全省经营性公墓的整体布局规划,根据部门职责对其进行相应监管;承担婚姻、殡葬行业职业技能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指导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问:如何办理死亡证明?
答:1.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问: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如何划分?
答: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问:遗体接运和火化的原则是什么?
答: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火化,接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殡仪馆统一负责收殓接运。
问:社会车辆可以接运遗体吗?
答:遗体一律由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包括由省殡葬管理部门批准的和县、市、区殡仪馆统一管理的乡镇政府运尸车辆)负责接运,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
问:遗体能否允许跨地区运送?
答:根据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更多→尸体、骸骨、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问:遗体(骸骨、骨灰)出入境有何规定?
答: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遗体、骸骨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回中国境内安葬者,除按民政部等八单位《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运尸手续外,承运人还必须持有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发放的《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验证明》和《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才能办理国际运尸业务。(更多→尸体、骸骨、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问:遗体火化时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72小时内火化;传染性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特殊情况的遗体的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超逾期限的应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根据国务院《国发明电〔2020〕6号》文件规定,疫情期间,殡葬服务机构在保障遗体接运、火化和骨灰暂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外,可暂停开展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对于新冠肺炎患者遗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进行卫生处理,就近安排火化。取消民政服务机构内人员集中用餐和其他各类人员聚集活动。加强机构内服务对象心理疏导,开展协助拨打亲情电话等精神慰藉活动。
问:疫情期间遗体处置流程是怎样的?
答: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规定处置。
问:如何理解和执行有关“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规定:1.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2.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3.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问: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遗体处理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台办等4部委《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国台办〔1996〕10号)规定,台胞尸体的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意愿,可在当地殡仪馆火化或运回台湾。如家属提出就地土葬,需向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葬在指定的公墓内。
问: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在广东安葬有何特殊规定?
答:根据《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1.凡需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凭民政部门会同级侨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入粤安葬证》;2.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台湾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凭民政部门会同级台湾事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入粤安葬证》。3.如安葬地所在的市、县或邻近市、县有经营性公墓的,应到经营性公墓安葬。
问: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如何办理丧事?
答:外国人在华死亡后,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按照《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提出处置遗体的书面意见。死亡发生地殡仪馆凭据死亡证明和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后,按照我国殡葬管理规定程序,实施遗体火化或者协助办理遗体运输出境事宜。所需费用由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问: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的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要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外,严禁公墓经营单位向公墓租赁人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殡葬用品时,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
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殡葬领域涉企审批服务试点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作为企业进行审批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推进改革,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问:公益性公墓有何相关规定?
答:民政部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墓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公墓”,另一类则是专门为农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的殡葬需求,以民生保障的形式缓解农民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以集中安葬的方式规范乡村墓地,解决散埋乱葬问题,从而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
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公益性公墓不许对外经营、对外销售。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墓地建成后,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问:申请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建设申请报告;2.规划设计方案;3.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证明;4.管理章程;5.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选址建设的意见;6.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有林业部门审查意见);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已建成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要依法完善审批手续。
问:在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安葬(安放)骨灰有什么条件?
答: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以营利为目的,与经营性公墓存在本质区别,禁止跨市出售(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向所在地居民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与商业资本合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购置(租用)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应提供逝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者迁葬证明。禁止在公益性公墓内建造家族墓、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在火葬区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
问:民营企业是否可以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墓?
答: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问:经营性公墓的建设主体有什么要求?
答:经营性公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设。
问:是否可以私人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墓?
答:不可以。
问:是否可以以自然人身份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
答:不可以。
问:个体工商户是否可销售丧葬用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已取消民政部门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前置审批,可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从事丧葬用品的销售,但应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等有关规定。
问:殡仪馆、公墓的档案管理有什么文件规定?
答:2010年,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对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殡葬管理条例》是哪一年通过的?
答:《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11月9日第6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问:什么是节地生态安葬?
答:节地生态安葬,就是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海葬、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
问:新型的缅怀故人的祭奠方式有哪些?
答: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网上祭扫等方式。
问:办理丧事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问: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有哪些方面要求?
答:根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1.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2.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3.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4.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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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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